在办理转移审批手续过程中,贵单位需要配合的地方即以下申请材料(一)、(三)两点(注:仅填写一些基本信息加盖单位工章),其他所有材料由我单位自行准备,
申请材料:
(一)固体(危险)废物产生单位(以下简称“产废单位”)跨省转移固体(危险)废物的申请报告。
(二)县(市、区)、市(州)两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(主要包含废物名称、类别、数量、处理处置方式、转移有效期等)。
(三)产危单位填写的《四川省固体(危险)废物跨省转移实施方案》(三方盖章)。
(四)废物产生、运输、接受单位营业执照、运输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相关承运人员的资质和证件、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(均加盖申请单位公章)。
(五)产废单位与接受单位的委托处置合同或协议复印件(包含废物名称、类别(含八位码)、数量、处理处置方式、执行期限,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)、产废单位与运输单位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(包含废物名称、类别、数量、执行期限,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)。
(六)运输车辆、废物、包装物照片(不同种类的各一张)、运输路线图(不得途经环境敏感地区)以及驾驶员、押运员身份证复印件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。
(七)运输单位应急预案(明确产废单位、运输单位、接受单位在转移过程中发生意外突发事故的应急措施)。
(八)危险废物运输环境安全责任书及相关责任追究制度。
办理流程:
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分两个流程:
1、跨省移出(针对产废单位所在地区环保局、市环保局、省环保厅);
2、跨省移入(针对接收单位所在地区环保局、市环保局、省环保厅)。
跨省移出:
1、所在地区(市)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同意转移后,将符合要求的材料送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(简称“市固废中心”);
2、市固废中心接件并进行初审,同意转移的,报市环保局,市环保局审查同意后报省环保厅审批;不同意转移的,由市环保局通知申报环保部门,并说明理由。
3、省环保厅批准转移后,由市环保局通知所在地区(市)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固废中心,产废企业向所在地区(市)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领取“危险废物转移联单”。
注: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批复依据:发请示函文件给安徽省环境保护厅,等待安徽省确认是否接受申请转移的危废品,请示函文件如下:
跨省移入: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收到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发送的请示文件后,通知接收单位办理跨省移入手续,接收单位将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区环保局、市环保局、省环境保护厅。
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批复后给四川省发回函文件,如下: